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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3年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共涉及18名被告人,其中12人因故意伤害罪获刑,6人因玩忽职守罪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证件被错误收容,后在收容人员救治站遭护工指使其他被收治人员殴打致死。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并直接推动了同年6月国务院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