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辞职,本想要回欠薪离开,没想到公司率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他赔偿30万元——理由是违反了入职时签署的“户口服务协议”。
这起发生在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铁建国际”)与员工陈先生(化姓)之间的劳动争议,近日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仲裁委驳回了公司的30万元索赔请求,还裁定公司须向陈先生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共计约15万元。
4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铁建国际了解对此案的态度,截至发稿暂未获回应。
律师分析,法律实践中,一般会支持公司向劳动者索要户口相关的补偿,但前提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违约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如果是公司存在过错,这份户口服务协议就很难被支持了。
员工被欠薪后主动辞职,公司反索赔30万
公司称已为其办理落户北京,离职违反入职承诺
陈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于2022年8月入职铁建国际,从事海外建筑项目工作,入职前还曾以学生身份在该公司工作约两年。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显示,双方签有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入职时,陈先生签署了一份《入职诚信承诺书》,其中一条写道:“若公司为我办理落户北京手续,在承诺的服务期内,由于个人原因辞职,自愿缴纳人民币30万元作为补偿。”服务期限定为入职之日起不少于5年。
陈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由于公司存在欠薪问题,随着欠薪时间增长,最终他决定辞职离开。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陈先生当时并未索要这笔补偿,“我就是想好聚好散,把欠我的工资还清就行。”陈先生说。
不过,在他提出离职后,公司却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他赔偿违反诚信服务期造成的损失30万元。得知此事后,陈先生委托律师提起反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年假补偿等。
裁决书显示,铁建国际认为,公司已为陈先生办理北京市落户手续,陈先生未满5年服务期离职,违反其签订的《入职诚信承诺书》,应当向铁建国际支付损失30万元。同时,铁建国际主张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仲裁裁决:
30万元索赔于法无据,公司还应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今年4月对此案作出裁决。
裁决书显示,仲裁委认定铁建国际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工资标准和支付情况负举证责任,但公司未能就其主张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依据陈先生提交的境外银行工资明细公证翻译件,认定公司于2025年8月才支付了2025年1月至3月的工资,采信陈先生关于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相关工资差额4万余元。
同时,鉴于认定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另外,公司还需要支付陈先生未休年假工资2万7千余元。

▲仲裁委的相关认定
对于本案中最具争议的“30万元户口损失”一事,裁决书显示,仲裁委明确指出,“《入职诚信承诺书》中的‘补偿’实际是关于劳动者服务期未届满、因个人原因辞职的违约行为的惩罚性约定,本质系违约金,故上述《入职诚信承诺书》中‘补偿’相关内容于法无据,铁建国际公司依据《入职诚信承诺书》中的相关内容要求陈先生向其支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依据不足,本委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铁建国际的30万元索赔诉求被驳回,还需要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共计向陈先生支付约15万元。
陈先生说,他对这个结果感到满意,后续不管公司是否会提起诉讼,他都会积极应对。
4月10日,记者联系铁建国际了解对此案的态度,截至发稿暂未获回应。
律师解读:
公司欠薪致员工离职,协议不再有约束力
陈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虎才说,他判断仲裁胜诉的关键是“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系单位拖欠工资,并非劳动者个人原因”。
红星新闻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林虎才的这一判断也得到了多位劳动法相关律师的认可。
由于一些大城市户口存在稀缺性,拥有落户名额的用人单位往往会和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必须工作满一定年限,否则需要赔偿损失。但劳动合同法又明确规定,除服务期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企业能否以户口索要补偿,一直存在争议。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张晨告诉记者,这类事情近年来在北京并不存在太大争议,2024年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张晨解释,这一规定的逻辑是:违约金条款本身无效,但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诚信原则,给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失——比如户口指标的使用成本、再次申请指标的困难等——企业可以以“损失赔偿”而非“违约金”的名义主张权利。“相当于认可了这种约定的有效性。”
张晨提到,这起案件特殊性在于企业存在过错。这类协议通常只约定‘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者严重违纪被辞退)才触发赔偿。本案裁决认定了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据此依法行使了解除权,解除的根源过错方是用人单位,也就不能再用这份协议去追偿了。
专注劳动法领域的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晶也提到,实操中,法院一般会支持劳动者按服务期比例赔偿企业,“5年30万的话,通常按年限折算,一年6万,按照未履行部分来判。”但她也强调,前提是公司本身没有问题,如果公司欠薪导致劳动者离职,非劳动者个人原因,协议对劳动者也就不再有约束力。
李晶提到,这类约定,企业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胜率会比劳动仲裁更高。但具体到本案上,即使企业提起诉讼,除非能推翻欠薪的认定,不然30万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实现。
(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