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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后,国家主席李先念依法签署主席令(如图)予以公布。此举标志着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立法、教育立法与外资立法三大关键领域的制度突破,为市场经济奠基、教育普及和对外开放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