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非法证据排除,性侵案辩护的两把利器
我是北京陈炜律师。性侵案有个特点:客观证据少、言词证据主导。这既是控方的难点,也是辩方的利器。今天讲两把利器:零口供定案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
先说零口供。最高检明确过:办理猥亵儿童等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比较突出。但根据刑诉法第55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所以对于"零口供"案件,只要有其他证据证实犯罪行为且证据确实充分,同样可以定罪。
反过来看,这意味着:如果控方的言词证据——不管是被害人陈述还是嫌疑人供述——取得程序有问题,或者与其他证据矛盾,律师就有空间攻击整个证据链。
这就是第二把利器:非法证据排除。具体怎么用?
第一,刑讯逼供取得的嫌疑人供述,坚决排除。
第二,诱导性询问取得的被害人陈述,申请排除。特别是未成年人被害人,询问时如果未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未同步录音录像,相关陈述的合法性就站不住。
第三,讯问程序异议。嫌疑人讯问时未保障休息权、饮食权,超时讯问、未告知诉讼权利——相关供述可申请排除。
第四,实物证据如果非法搜查扣押取得,也依法申请排除。
性侵案里,言词证据常常是定案的唯一支柱。一旦这根柱子被排除或削弱,整个指控就可能倒塌。
我是陈炜。性侵案的辩护,不是教人翻供,是教人审查:这份口供怎么来的?这份陈述有没有问题?程序的正义,就是实体的正义。
零口供、非法证据排除,性侵案辩护的两把利器 我是北京陈炜律师。性侵案有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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