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59岁的叶某称多年前医院复查时,医生私自在其子宫内装了“监听器”,还说靠手机

笔尖下说法 2025-09-29 13:59:51

辽宁59岁的叶某称多年前医院复查时,医生私自在其子宫内装了“监听器”,还说靠手机播歌发现了异常,为此起诉医院索赔。但经两级法院审理,彩超显示所谓“监听器”实为妇科常见的囊肿,叶某拿不出证据证明异物存在及与医院有关,最终诉求被驳回。这起案件不仅理清了事实,更直观展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极具普法意义。(来源:红星新闻) 一、离谱指控:手机播歌“查出”子宫里的“监听器” 这事得从辽宁绥中县59岁的叶某说起。她几年前在当地一家医院做避孕环复查,之后总觉得腹部不舒服。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她声称“近两年用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子宫里被放了监听器”。 叶某认定,这是当年给她做手术的高某医生私下安置的。于是在2025年,她把医院告到了绥中县人民法院,要求医院免费取出这个“监听器”,还要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叶某还去另一家医院做了彩超。检查结果显示“左附件区小囊肿,约2.7×2.4CM囊性回声,盆腔少量积液”——在她眼里,这个“囊性回声”就是铁证如山的“监听器”。 二、法院判了:没证据,诉求全部驳回 面对叶某的指控,法院的审理结果给这场离谱的指控划上了句号,而且是两级法院都给出了同样的结论。 一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医学检查根本没发现“监听器”。彩超里的囊性回声是妇科常见的影像学表现,大多是囊肿、积液这类生理或病理改变,和电子设备性质的“监听器”毫无关系。叶某自己觉得那是监听器,完全没有事实依据。二是因果关系没法证明。就算真有异物,叶某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东西是2016年那家医院做节育器取出术时放进去的。所以一审直接驳回了她的诉求。 叶某不服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一审一模一样。法院明确表示,叶某没能提供充分证据,既证明不了子宫里有“监听器”,也证明不了这东西和医院手术有关,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维持了原判。 三、法律拆解:为啥说这官司从一开始就赢不了? 这起案件看着离奇,但背后藏着两个普通人必须懂的法律和医学常识,尤其是“举证责任”这点,太关键了。 先搞懂医学常识:囊性回声≠监听器 从医学角度说,叶某的核心误解就是把“囊性回声”当成了“监听器”。彩超检查中的“囊性回声”,简单说就是身体里出现了含液体的囊状结构,比如卵巢囊肿,这在女性群体中很常见,和电子设备的超声表现完全不同。别说监听器这种电子设备,就算是其他异物,彩超也能清晰区分,根本不会和囊肿混淆。 再看法律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不是空话 这起案件败诉的核心,就是叶某没完成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这案子里,叶某要告医院,就得拿出两方面证据:一是子宫里确实有“监听器”这种异物;二是这个异物是医院医生在手术时放进去的。可她手里只有一份显示囊肿的彩超报告,既证明不了有监听器,也没法把所谓的“异物”和多年前的手术联系起来,败诉自然是必然的。 有人可能会问,医疗纠纷不是该医院举证吗?这里要澄清一个误区:2009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就不再是医院“自证清白”了,而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说医院有过错,就得自己提供证据,通常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实现,医院只需要配合提供病历等资料就行。叶某既没申请鉴定,也没其他证据,败诉一点不冤。 延伸思考:如果指控是真的,医生后果有多严重? 虽然本案指控不实,但不妨假设一下:如果医生真的私自在患者体内装监听器,后果会有多严重?从法律层面看,这至少涉及两项责任:一是民事上的隐私权侵权,要赔偿患者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二是刑事上可能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一旦查实,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不过这些都是建立在“事实成立”的基础上,而本案连基本事实都没证据支撑。 网友热议:这事到底该咋看? 这起离奇案件曝光后,网友们的观点很鲜明,主要分成几派: 理性派网友:“法院判得没毛病,拿不出证据说啥都白搭。现在打官司就是讲证据,不能凭自己感觉来。” 疑惑派网友:“手机播歌能发现子宫里有监听器?这原理实在想不通,是不是阿姨有什么误解?” 关心派网友:“不管咋说,阿姨腹部不适是真的,还是先好好治囊肿吧,别纠结监听器了。” 结论:打官司不是“讲故事”,证据才是硬通货 叶某的遭遇或许有她自身的困惑,但法律讲究的是客观事实和证据支撑。哪怕是医疗纠纷这类专业领域,患者也要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要么提供直接证据,要么申请专业鉴定,靠主观猜测和误解起诉,最终只会败诉。 最后想问问大家:你觉得这起案件中最值得关注的点是什么?如果遇到类似的健康困惑,你会先找医学答案还是直接维权?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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