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一男子在担任某派出所副所长时,带队在某宾馆当场抓获组织卖 淫的组织者及

洋仔说法 2025-11-13 22:13:59

辽宁盘锦,一男子在担任某派出所副所长时,带队在某宾馆当场抓获组织卖 淫的组织者及一位失 足 女。不料,男子偷偷收下了组织者塞来的5万元现金,明知证据确凿,却大手一挥,将两名嫌疑人当场释放,事后既未立案、也未侦查,让这起案件如同从未发生。法网恢恢,男子终究案发,被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诉,但法院判决让人出乎意料。   据悉,姜某的职业生涯曾有过辉煌的片段,他早年担任过某分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大队的副大队长,负责侦办各类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执法经验。   2023年5月11日,姜某被调任至该分局下辖的某派出所,担任副所长一职,这一调动本应是其职业的新起点,却因一次执法行动中的错误选择,彻底改变了他人生的轨迹。   作为副所长,姜某需带队执行任务,监督下辖人员的工作。然而,姜某逐渐放松了自我约束,在任职期间,未能坚守法律底线,最终酿成大错。   2023年8月18日晚,派出所辅 警赵某在巡查网络群组时,发现了一条关键线索,某宾馆内疑似有人组织卖Y活动。   赵某立即向时任副所长姜某汇报,接到报告后,姜某迅速行动,带领刘某、赵某等人赶往现场。   在某宾馆内,姜某等人成功抓获了两名嫌疑人韩某和马某。   现场调查中,姜某检查了韩某的手机,确认韩某是卖Y活动的“组织者”,而马某则是实际从事卖Y的违法行为人。   按理说,这起案件证据确凿,姜某本应依法立案,对韩某和马某采取强制措施。但就在这时,事情发生了逆转。   韩某是于2023年5月30日刚释放的“老手”,竟在抓捕现场与姜某私下接触,偷偷向姜某口袋里塞钱,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姜某在明知韩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依然收受了韩某给予的5万元现金,达成这笔“交易”。   姜某随后擅自将韩某和马某释放,且未对二人进行任何进一步的调查、立案及侦查活动。   没想到,韩某此后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3月期间,持续组织卖Y,直至2024年6月因组织卖Y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而马某,自2023年8月开始卖Y,也因姜某的包庇未能及时受到法律追究。   不过,姜某的违法行为并非天衣无缝。   2023年8月2日,姜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转为取保候审。   期间,姜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了赃款5万元。   随后,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姜某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指出,姜某在案发时担任派出所副所长,系负有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范畴。   姜某带队执行抓捕任务,正是履行其司法侦查职责的具体体现,其身份完全符合该罪的特殊主体要求。   在抓捕过程中,姜某现场检查了组织者韩某的手机,确认了韩某的“组织者”身份和马某的“卖Y者”身份,而韩某此前已有因容留、介绍卖Y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前科,姜某作为资深人员,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完全能够判断韩某的行为涉嫌组织卖Y罪。   然而,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姜某选择收受韩某给予的5万元,未依法对韩某、马某办理传唤、拘留等法律手续,便擅自将二人释放。   释放后,姜某未对韩某进行调查核实,未开展立案、侦查活动,主动中断了司法程序,使得本应进入立案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没有启动,导致韩某和马某在长达数月的时间内脱离了法律追诉。   此外,姜某的包庇行为,直接导致了韩某在此后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进一步的实质性危害。马某也得以继续从事违法活动。   法院认为,姜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韩某、马某涉嫌犯罪,为徇私利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便利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刑事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   不过,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进一步指出,姜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姜某自愿认罪,接受处罚,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姜某将所收受的5万元赃款全部退缴,挽回了其行为造成的部分不良影响,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姜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处姜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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