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载不闻不问,独生子丧失继承权!法院:孝心非可选义务 三十余年时光,足以让一个

安家民宿 2025-11-24 17:10:54

三十载不闻不问,独生子丧失继承权!法院:孝心非可选义务 三十余年时光,足以让一个婴儿步入中年,却也足以记录一位独生子对父母彻底的不闻不问。 1992年,高某军在与父母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此后的三十三年间几乎与父母断绝联系。除1998年因补办身份证短暂归乡外,他再未回家探视年迈的父母。 在此期间,高某珍夫妇多次患病需要照料,尤其是高某珍身患重病甚至需要接受大手术时,最需要儿子在身边照顾,但高某军始终未出现。即使在高某珍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死亡、法院向高某军转达其父想见最后一面的愿望后,高某军仍拒绝与父亲联系。 高某珍去世后,高某军不愿处理父亲骨灰落葬事宜,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珍名下部分存款。 01 法院判决:长期遗弃构成丧失继承权法定事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高某军的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含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这一义务是法定且强制性的,不因父母有经济收入或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 高某军三十余年来未给予父母任何经济帮助,也未履行生活照料责任,更未提供精神慰藉,甚至在父母离世时拒绝处理后事,符合《民法典》第1125条关于“遗弃被继承人”的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高某军丧失继承权,其已领取的银行存款由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高某栓继承。 02 法律解析: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包括五种: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影响遗嘱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也给予了悔改的机会。对于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可不丧失继承权。但本案中高某军直至诉讼阶段仍无悔意,未能获得宽恕。 03 案例对比:未尽赡养义务的不同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未尽赡养义务并非一律导致继承权完全丧失,而是存在不同层次的法律后果。 在云南一起案例中,张某的子女签订协议明确约定“不参与赡养则不继承财产”,法院据此支持了协议效力。而上海一起案件则显示,即使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法院也可能判决其继承少量遗产(10%份额)而非完全丧失继承权。 判断是否构成“遗弃”而丧失继承权,关键在于不履行义务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性。高某军案中,整整三十三年的彻底不履行义务,远超一般意义上的“联系少”或“关心不足”,因而被认定为遗弃。 04 社会意义:司法裁判引领孝亲敬老风尚 本案裁判彰显了法律对“不道德获益”的否定态度。法院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继承权与赡养义务相对等,这是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该案作为典型案例由最高法发布,具有重要的规则指引作用。它提醒每一个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孝心不是可选消费,而是必须履行的责任。 法律不会奖励冷漠,也不会让不尽孝者得益。这一判决维护了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也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彰显。 高某军案启示我们,血缘关系赋予的不仅是权利,更是责任。当父母年老需要照顾时,子女的陪伴和关怀是任何物质条件都无法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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