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下车被撞,男友驾车逃离现场!法院判决:担责10%,赔偿9万余元 一场普通的聚会结束后的停车,竟成为情侣间的永别,而男友的选择让他站上了被告席。 青海西宁湟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引人深思的民事案件。李某驾车载着女友汪某参加聚会后返回,途中将车停在路边,汪某下车过马路时不幸被一辆超载货车撞倒。 事故发生后,李某既未报警也未拨打120,而是选择驾车离开现场。被撞的汪某经抢救两日后无效死亡,年仅生命之花正盛的年纪。 01 事故责任认定 湟中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揭示了事故原因。冶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不仅超载且未降低行驶速度,而汪某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观察来往车辆且未确认安全后直接通过”。 根据认定书,驾驶人冶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汪某负次要责任。 2025年7月21日,货车车主、汪某父亲及保险公司达成人伤调解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共计赔付70.9万余元,其中已支付69.1万余元。 02 法院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汪某作为情侣,聚会后汪某对李某仍有“高度依赖性”。法院指出,李某“未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区域,未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履行注意义务”。 尤其关键的是,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对处于危难情形的汪某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而是自行离开,放任汪某继续处于危险中”。 法院认为李某对汪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失责任。考虑到事故主因是货车司机超速行驶和汪某本人未确保安全,法院判定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03 赔偿责任划分 经计算,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共计90.5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部分,剩余21.4万余元应由李某赔付。 按10%责任比例计算,李某应当赔付9.05万余元。加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总计赔偿9.15万余元。 对于原告要求李某当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同时,法院也驳回了要求冶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04 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此案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特殊关系当事人之间救助义务的认定。并非所有“见死不救”都会产生法律责任,但当存在特殊关系时,法律会要求一方对另一方承担合理的救助义务。 本案中,情侣关系、共同饮酒聚会、李某是驾驶员而汪某是乘客,这些因素都强化了李某对汪某的安全保障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研究,认定“逃逸”需考虑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有明知;二是需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法院的判决书明确指出:“李某未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履行注意义务,对处于危难情形的汪某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而是自行离开,放任汪某继续处于危险中,酿成惨剧”。 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不仅仅适用于事故直接责任人。即使是路人,在特定情况下见死不救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更何况是存在特殊关系的人员。生命无价,安全至上,每个人在关键时刻的选择,不仅考验人性,也关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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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7: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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