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好心给朋友借款240万,用手机银行转账时,她一边打电话一边分心操作转账,结果不小心转给了同名不同姓的另一个朋友。得知转错后,女子赶紧报警,并第一时间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收款的朋友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其10日内退还这240万。可谁知,银行冻结了该朋友的账户,声称该朋友欠银行逾期贷款本金700万,需要划扣其账户余额。女子拿着判决掰扯了一年,只能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没想到,法院的判决完全出乎意料。 李女士是个爽快的人,遇到朋友有困难,她经常仗义出手,可谁知,一次好心帮朋友周转的240万,让她陷入长达一年的维权拉锯战。 事情要从去年年底说起,李女士的朋友杜大姐欠了刘女士305万,还款日期迫在眉睫,杜大姐手里只有65万,便找上李女士借240万救急。 为了资金安全,两人商量好,把钱先转给共同的朋友贾莹,再由贾莹统一转给刘女士。 那天李女士一边打电话,一边忙着操作手机银行转账。 贾莹她熟得很,转账记录里也有保存,加上电话那头聊得热火朝天,她没细看收款人姓名,只瞄到名字里有个“莹”字,就直接选了记录里的账号。 手机银行转账本就快捷,第一笔刷脸验证后,后面两笔更是一键确认,三笔钱合计240万,眨眼间就转了出去。 转完账,李女士还特意跟杜大姐说了句:钱转好了。 可没一会儿,杜大姐就慌慌张张打来电话:贾莹说没收到钱。 李女士心里“咯噔”一下,赶紧打开转账记录核对,这一看,魂都快吓飞了。 原来,她把钱转给了另一个也叫“莹”的朋友乙女士,两人同名不同姓,自己当初存过对方的账号,这下彻底弄混了。 李女士吓得心脏砰砰直跳,240万不是小数目,她第一时间给银行打电话,又火急火燎地报了警。 民警提醒她,这种情况得赶紧走法律程序,李女士不敢耽搁,当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冻结乙女士的账户。 案件事实很清楚,确实是李女士转错了账,相关的证据链也很完整,法院很快就梳理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今年2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乙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她在10日内返还李女士240万。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女士悬了许久的心终于落了地,她以为这事总算是圆满解决了。 可现实却给了她当头一棒。她兴冲冲去申请执行,却被告知乙女士的账户早就被徽商银行余姚冻结了。 原来乙女士欠了银行700万的经营性贷款,逾期已久,银行早就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这下李女士彻底懵了,明明法院都判了钱是自己的,怎么就拿不回来了? 她一次次跑银行沟通,对方一开始还安抚她:银行不会要外人的钱。 可后来银行态度越来越冷淡,又说这事已经交给法务处理,让她等消息。 这一等,就是大半年。更让她糟心的是,期间宁波市鄞州法院还从乙女士的账户里划扣了87万多,用来清偿乙女士的另一笔债务。 李女士实在没办法,只能再次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要求解除账户冻结,拿回属于自己的240万。 今年10月,法院的裁定结果出来,却让李女士彻底陷入绝望。 对于异议申请,法院认为她享有的权利无法对抗银行的强制执行,驳回了她的执行异议。 李女士走投无路,只能提起异议之诉。 从法律角度来看,乙女士构成不当得利,确实有返还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李女士因分心操作,误将240万转给同名不同姓的乙女士,这既不是李女士的真实赠与意思,也无双方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属于不当得利。 李女士提交的转账记录、与杜大姐及贾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清晰证明了转错账的事实和自身损失,因此乙女士返还240万是合法合理的。 那么,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李女士虽通过不当得利诉讼获得返还判决,但该权利属于普通债权,无优先受偿效力。 而徽商银行对乙女士享有的是700万逾期贷款债权,且已通过法院合法冻结乙女士账户,属于合法的执行保全措施。 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时,核心考量“权利优先性”,银行的债权执行具有合法性和在先性,李女士的普通债权无法对抗法院已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 因此,法院注定会驳回李女士的执行异议,这并非否定不当得利判决的效力,而是在执行程序中遵循“优先受偿权优于普通债权”的原则。 李女士好心帮人,最后因为一时大意,落到了这进退两难的地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