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2岁女子与70岁老人发展成男女关系,一年后女子谎称给老人生了个儿子,3年

梅姐说法 2025-12-14 18:51:03

上海,32岁女子与70岁老人发展成男女关系,一年后女子谎称给老人生了个儿子,3年里向老人索要160万元,老人弥留之际写下相关材料,家属报警后女子被抓。女子一审被判12年6个月、罚金20万,她不服上诉,称只骗4.5万其余是赠与,二审法院最终这样判! (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32岁的女子林某,2019年到上海工作,她结识了七旬老人石某,当时林某或许觉得石某经济条件不错,便主动接近,一来二去,两人发展成了男女关系。 到了2020年,林某回了福建老家结婚生子,可她心里还惦记着石某的钱,这心思一歪,坏主意就冒出来了。 她竟然谎称给石某生了个儿子,这谎言一出口,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后面一系列的骗钱手段接踵而至。 林某开始以各种理由向石某要钱,一会说孩子生病需要手术费,一会说孩子要上好学校得交赞助费,各种借口五花八门。 石某年近八旬,身体本就不太好,又对这个“儿子”满心期待,哪里会想到这是林某的骗局,他每次都毫不犹豫地把钱给林某,三年多的时间里,林某从石某那里骗走了160多万。 石某的身体越来越差,到了弥留之际,他心里还惦记着这个“儿子”,手写了相关材料,把事情的经过都写了下来。 石某去世后,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材料,这才知道林某的所作所为,气愤不已的家属报了警。 民警调查后,很快就锁定了林某,并将其抓获。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她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同时责令她退赔违法所得。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她声称自己只骗了4.5万,其余的钱都是石某自愿赠与给她的。 这一说法,石某的家属并不认可,他们觉得林某就是在狡辩,想逃避法律的制裁。 林某所获的160多万,究竟是诈骗所得,还是石某的赠与呢?林某坚称是赠与,可石某家属认为这是林某精心设计的骗局。 林某的行为,明显存在很大问题,她虚构怀孕生子的事实,利用石某对孩子的期待,不断索要钱财。 而石某因为年龄大了,渴望有后代,在林某的欺骗下,陷入了错误的认知,才会一次次地给钱。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到底该怎么认定呢? 法律上对于诈骗罪和赠与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林某虚构为石某怀孕生子的事实,又编造孩子生病等理由向石某索要钱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石某财物的目的。 她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使石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将钱交给林某,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而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赠与行为,是基于赠与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赠与人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 石某给林某钱是因为相信林某为他生了儿子,是基于这个错误的认识才给的钱,并非真实意愿的无偿给予。 所以,林某所说的赠与,根本不成立。 二审法院经过仔细审理,认为林某的辩解前后矛盾,与事实严重不符,石某的赠与行为是基于林某虚构的事实产生的错误认识,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林某的上诉。 如果林某在行骗过程中,有部分钱财确实是石某主动提出给予,且没有明确是基于“儿子”这一错误认识,这部分钱财,还能认定为诈骗所得吗?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若石某主动给予钱财时,并非因林某虚构的“儿子”相关事实而陷入错误认识,如果是基于两人曾经的男女关系等其他原因,那么,这部分钱财就不符合诈骗罪中因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这一范畴。 但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如双方交流记录、证人证言等,来综合判断石某给予钱财的真实原因。 如果能证明这部分钱财的给予与林某虚构事实无关,则这部分不应认定为诈骗所得。 林某在上诉过程中,如果能够提供新的证据证明部分钱财是石某自愿赠与,二审法院会如何处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其中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如果林某能提供新证据,证明部分钱财是石某自愿赠与,二审法院会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如果新证据确实能证明部分钱财性质为赠与,二审法院将会对原判决中涉及这部分钱财的认定进行改判,调整诈骗金额,进而可能影响最终的量刑。 有些人为了钱不择手段,利用他人的情感弱点进行诈骗,就像林某,利用老人渴望有后代的心理,精心设计骗局,这种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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