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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男的在火车上认识了一个已婚少妇,二人眉来眼去的竟然互生情愫,下车后就去酒

宁夏,一男的在火车上认识了一个已婚少妇,二人眉来眼去的竟然互生情愫,下车后就去酒店开房了。后来意犹未尽又相约了见面,并且多次发生了关系,没想到把女人的肚子给搞大了。然而,这个时候女人还没离婚,男子又感觉玩腻味了,不想跟女子再交往了。无奈,女子只能自己去医院把孩子给弄掉了。康复后,女子把男子给告了,要她赔偿自己5万块。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一个女子名叫周某,是个已婚妇女,因为还年轻,看着还算有点姿色。

去上海出差工作的时候,坐火车回家,偶遇了一个男子魏某。两个人第一次见面后,竟然还看对眼了。

在火车上,两个人互相就加为了好友,下火车后,二人就先去开了房,自此之后,两个人的关系,就非常的不一般。

有了这一次的交往,虽然是已婚女,周某意犹未尽,再次跟男子魏某相约了见面,且亲密了一番。

接着,往后的日子就是,不断地约会、不断地发生那种关系。

没想到,魏某竟然就把周某的肚子给搞大了。

要知道这个时候,周某还是有老公的人呢,这就让魏某有些头大了。而周某却表示:我愿意离婚了跟你。

可是周某也表示,离婚之后,跟魏某结婚,还是需要彩礼钱的。这个数字一说,就把魏某有点吓退了:彩礼数额超出了他的预期。

那魏某肯定不答应了,本来就准备玩玩的,也没有想过这么认真。对方也就是个已婚少妇而已,他现在也玩腻了。

于是魏某就提出分手,说以后不要来往了。

周某怏怏不乐,但是又很无奈,只能自己去医院把孩子给弄掉了。做这个手术,大概花费了7000多元。

康复出院之后,周某感觉,这个就是无妄之灾,都是魏某惹得事情,她准备找魏某赔偿。

说做就做,周某直接就一纸诉状将魏某给上诉了,要求他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等,合计5万元。

可是这个时候魏某却表示:这个孩子到底是不是我的,还是个问号,你咋不说是你老公的呢?

看到魏某说这样的话,周某更加生气了,表示确定就是怀的你魏某的。

而魏某表示:你也没有去做证明,没有证据表示,这个孩是就是我的,总之,我可以合理提出质疑。

另外,两个人发生这样的亲密关系,都是你情我愿的,并没有哪一方是胁迫发生的这件事。

怀孕后,去拿孩子,这个决定也是周某自己做出的决定,魏某也没有干涉。因此魏某就是认定,他没有责任。

那么,事已至此,双方各有道理。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根据《民典法》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还要做出民事侵权赔偿,主要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为误工减少的收入。

魏某跟周某,发生了违背良俗的关系,导致周某怀孕,之后又因此去拿孩子做了手术,身体产生了损害,所以周某要求魏某赔偿医疗费以及各项损失,都是合法有理有据的。

要求医疗费是可以的,但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相关部门则不予支持。

本案中,两个人在火车上认识、互相产生了暧昧的感情,之后就发生了关系,周某还是个已婚之人,这个行为就是违背婚姻法、违背良俗的。

周某自己不讲究婚姻忠实、诚信,自己存在明显的过错,所以她是没有依据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的。

根据《民典法》第1173条规定,受害者跟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作为成年人自愿发生的民事行为,依法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双方就是自愿搞婚外的恋情,自愿发生的关系,都不存在过错。而且去医院做的手术,产生的费用,也是双方共同的行为导致的损失,所以后期判定,可能就是各自承担50%。

而案中的男子为什么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他本身也有过错。

根据《民典法》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男子确实是行为人,不能因为孩子没了就以为没有证据了,随意说孩子不是他自己的,这个证据不能作为支撑。

他做出了行为,虽然根据公平原则,双方需要各自担责,是他造成了这件事,还引发了身体损害的后果,那么就需要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最后相关部门的判定下来了!

敲定男子魏某需要承担40%的损失,大概赔偿周某5000多元。

也有网友表示:5000元也不少了。

你对本案有何看法?

信源:裁判文书网

评论列表

罗樟如
罗樟如 1
2026-06-14 15:29
这就是渣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