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败诉!”上海,一男子骑摩托车发现路面两处窨井盖缺失,井口大敞威胁过往车辆安全。他当即掉头逆行至交警处报告险情,谁承想交警转头就给他开了张200元罚单。男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以逆行事实确凿为由驳回。男子不服选择再次上诉,二审却给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事发当天,沈某正常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途中偶然发现前方路面出现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该路段有2处窨井盖完全缺失,路面露出了深不见底的井口,没有任何遮挡、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过往车流、人流不断,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一旦不慎驶入井口,极有可能出现车辆损毁、人员摔伤甚至更严重的安全事故,路面险情随时可能酿成意外。
发现隐患后,沈某考虑到过往车辆的出行安全,担心短时间内会有车主不慎中招。
当时路段没有路政工作人员值守,也没有临时警示设备,为了最快速度消除危险,沈某看到不远处有执勤交警,便决定主动上前报备情况。
由于正常行驶路线无法快速抵达交警执勤点位,他无奈选择在非机动车道短距离逆行,前往现场向交警说明路面窨井盖缺失的险情,希望交警能够及时处置、设置警示设施,规避交通事故。
本以为自己的善意举动能够及时止损、守护公共安全,也能得到交警的理解和认可。
可让沈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在他如实汇报完路面险情后,执勤交警并未关注紧急的路面安全隐患,反而当场认定沈某逆向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突如其来的罚单让沈某倍感无奈和委屈。
从常理来看,他的逆行行为并非为了个人便利,也没有扰乱交通秩序、引发交通事故,全程车速缓慢、逆行距离极短,唯一的目的就是上报险情、守护公共安全。
好心行善却被处罚,这样的结果让沈某难以接受,也认为该处罚决定不合理、不合情理。
在和交警沟通申诉无果后,沈某没有选择自认倒霉,而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将作出处罚的上海青浦交警支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这份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起看似简单的交通行政纠纷,一审结果再次让沈某失望。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道路交通法规对逆行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无论何种原因,逆行都属于法定交通违法行为,会对道路交通秩序造成潜在影响,因此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交警部门的200元罚款处罚。
一审败诉的结果,让这起案件的争议性进一步升级。
不少网友看到一审结果后纷纷表示不解,法律的初衷是维护公平正义、守护公众安全,当事人为规避重大公共危险的善意逆行,却被机械执法处罚,难免会让好心人寒心。
沈某本人也始终坚持自己的行为并无过错,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随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启二审诉讼程序。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并未拘泥于单一的法条条文,而是全面核查了案件细节、事发背景以及行为的利弊得失,重新界定了沈某逆行行为的性质。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某逆行距离短、行驶速度缓慢,整个过程没有影响正常交通通行,也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乱象和安全事故。
与此同时,沈某逆行上报的路面窨井盖缺失隐患,属于重大公共安全风险,若不及时处置,大概率会导致过往车辆、行人受损。
对比来看,沈某短暂逆行对交通秩序造成的轻微、短暂影响,远远小于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所保护的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基于完整的案件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沈某的逆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要件,不属于应当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作出的罚款处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一审判决维持处罚的裁定同样存在偏差。
2021年6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彻底推翻了此前的审判结果: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同时撤销上海青浦交警支队对沈某作出的200元逆行罚款处罚。
至此,这起争议满满的交通行政纠纷,以交警部门败诉、当事人维权成功告终。
一线交警的执法行为,是严格依据道路交通法规的明文规定,属于合规执法;但从情理和立法初衷来看,机械套用条文处罚善意避险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内核。
法律从来都不是冰冷的条文,执法的最终目的是守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非单纯处罚违法行为。
沈某的行为本质是主动维护公共安全的善意之举,二审法院的改判,精准平衡了执法刚性与情理温度,也明确了紧急避险与恶意违法的边界,避免了“好人受罚”的尴尬局面。
这起案件也给日常执法和普通民众提了醒。
执法需要严谨规范,更需要结合事发场景、行为动机综合判定,杜绝机械执法。
而对于普通车主而言,特殊场景下的合规避险、善意举动,法律会给予公正的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信息来源: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