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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男子从市场里买了14吨普通胖头鱼,而后贴牌成“查干湖胖头鱼”进行销售,结

吉林,一男子从市场里买了14吨普通胖头鱼,而后贴牌成“查干湖胖头鱼”进行销售,结果被人举报,被市监局查获,并移交警方处理。

警方以涉嫌伪劣产品罪对男子立案调查,同时要求冷库协助保管并不得转移案涉胖头鱼。

随后,案涉胖头鱼因未及时处理,腐烂变质, 警方予以销毁。

男子则被一审法院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2万元。

男子表示不服,先后提起上诉、再审,再审法院最终改判男子无罪。

男子重获自由后,便以违法扣押、销毁财产为由,要求警方赔偿自己的大头鱼,遭拒后,又申请了复议,依旧失败后,又申请了国家赔偿!

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胖头鱼属于易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的财物,警方在办案过程中,没有依法处置案涉胖头鱼,导致案涉胖头鱼毁损,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警方赔偿男子62万余元损失。

随后,警方还曾表示不服,提出申诉,不过,并没能改变结果。

该案系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刚刚公布的一则案例!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既然是贴牌的鱼,怎么还判无罪了?除了赔鱼钱,改判无罪,是不是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这些赔偿的钱从哪来?是不是该由办案人员出?办案人员办错了案件就没有责任吗?

1、既然是贴牌的鱼,怎么还判无罪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保护产品质量、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审查重点是货物本身品质。

普通胖头鱼≠劣质鱼,普通胖头鱼与“查干湖胖头鱼”的区别主要来源产地、品牌,而不是质量好坏,因而男子将普通胖头鱼贴标成“查干湖胖头鱼”进行销售的行为,并不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而只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也就是说,男子的行为确实非法,但是构不构成犯罪,还要看男子的涉案金额。

具体到本案,虽然涉案胖头鱼有整整14吨,但要多少贴了标?男子又是不是要把所有的胖头鱼都贴标进行销售等等,这些才是认定男子涉案金额,构不构成犯罪的关键!

2、改判无罪,是不是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第18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可见,国家赔偿包括人身、财产损失两个方面。男子在要完财产赔偿后,依法还可以主张人身损失。

3、这些赔偿的钱从哪来?是不是该办案人员出?办案人员办错了案件就没有责任吗?

《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可见,国家赔偿的钱并不用办案人个人出,而是从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当然,办案人员不用出钱并不是说就不用承担责任。

首先来说,内部处分肯定是跑不了,其次,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存在故意,还将面临司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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