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经营水果摊,瞧见一位大爷拄着拐杖,衣衫破旧,他心生怜悯,便送了大爷一个苹果,谁承想大爷缠上他了,第2回来时,男子给他一个苹果,他却嫌小,非要大的,到了第3回,大爷路过男子的水果摊,连声招呼都不打,径直拿了两个大苹果就走,气得男子在他身后直跺脚,可大爷连头都不回。 (来源:鲁网视频) 实体经济不好干,男子的小摊也因为电商影响,勉强维持,生意并不忙。他摆的这个水果摊,水果新鲜又水灵,不少顾客都是附近的回头客。 这天,男子正在整理水果,正忙活着,突然他瞅见有人朝他的摊子走来。男子准备热情招呼,他转过头,结果看到的不是顾客,而是一位大爷。 他拄着一根拐杖,身上穿着破旧的衣服,一看到是这个大爷,男子皱起了眉头,他觉得这个大爷是尝到甜头了,又来占他便宜。 原来男子对这个大爷印象特别深,因为他都已经给过两次了。 第1次的时候,当时男子远远就瞧见这个大爷,还是那副模样,他拄着拐杖,在闷热的天气下,不停地擦着额头的汗,还时不时揉了揉肚子。 当时正是上午,大爷眼睛一直盯着他摊子上的苹果,却一直没掏钱,更不敢走近,只是眼巴巴地看着那些苹果。 男子虽然只是做着小生意,但他也是个心地善良的人,当时他看到大爷为难又想吃苹果的神情,就觉得大爷挺可怜的。 于是他招呼大爷过来,然后拿了一个苹果给他,大爷拿了苹果后,特别开心,满意地离开了。 男子看到大爷满足的背影,他也觉得很欣慰,举手之劳就能做件好事,男子自然心情不错。 只是男子没想到,大爷很快又来了第2次,他来到男子的摊子前,开口要苹果。 男子当时愣了一下,马上反应过来这个大爷可能是觉得免费拿过一次,现在又想免费拿一个。 男子看他可怜,也不想和他计较,就想赶紧打发他走,于是还是给他拿了一个苹果。 结果大爷拿了一个苹果,还不走,还跟男子说,要个大的,男子没想到大爷会如此得寸进尺,但又觉得大爷可怜,他还是给了大爷一个大的苹果。 有了这一次,男子心里暗暗决定,这个大爷不能再给苹果了,不然他会天天来,到时候他来要苹果,就会觉得是理所当然的事,如果有一天不给他,可能他还会觉得别人欠他的。 所以男子这一次看到大爷走近他的摊子,他情不自禁就皱起了眉头。这是第3次了,男子知道大爷又要来拿苹果,这一次他想拒绝大爷。 可还没等他开口,只见大爷伸手就拿了两个大苹果,然后大摇大摆,若无其事地走了。 男子在大爷的身后大声喊,希望大爷能够回过头来,可大爷走得理直气壮,根本理都不理男子。 那么该如何看待大爷的行为呢? 1、这些苹果是男子的个人合法财产,大爷不问自拿,他已经侵犯了男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大爷第3次确实没有经过男子的同意,就拿了两个苹果,他的行为已经给男子造成了经济损失,男子可以追究大爷的责任。 2、男子一开始的时候,给大爷的苹果是不要钱的,这属于道义上的赠与,不可撤销。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如果大爷确实困难,需要别人帮忙。男子又是出于善心帮助大爷,那么他的行为属于道义上的赠与行为,就没必要撤销。第3次男子并没有想过,再把苹果赠与给大爷,那么大爷就应当有自知之明,不可拿别人的东西。 对此,您怎么看? 秋日生活打卡季
无数事实证明,一个优秀的史官,有多重要!大爷:服务员,买单。服务员:您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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