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男子将63岁父亲送去养老院,每月支付2800元。不料,入院仅三天,父亲便发生骨折,院方雇佣无执业医师证的医生进行所谓治疗,其“治疗方案”竟是用布条将父亲长期捆绑在床,以“固定伤处”。随后,父亲身体多处出现严重褥 疮,并持续恶化至生 蛆、深可见骨的程度。男子投诉后,发现该养老院并无医疗资质,其“医养结合”属虚假宣传,但仅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00元。后来,因感染等问题,父亲因败血症死亡,男子曾以诈骗、非法行医等报案,但警方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未立案,而民事诉讼因等待尸检结果而中止。更蹊跷的是,该养老院仍以原招牌继续营业。 2023年10月,63岁的张成玉刚经历急性脑梗,虽然捡回一条命,却落下了失语、右侧肢体活动不便的后遗症。 张怡是张成玉唯一儿子,正值术后恢复期,实在无力独自照料失能的父亲,在得知父亲战友是一家养老院护理主任后,打算将父亲送入这家养老院。 这家养老院的宣传册印得格外精美,声称“公建民营”“医养结合二级医院”“450张床位”“24小时医护值班”。 张怡毫不犹豫地签下协议,按月支付2800元护理费,将父亲托付给了这个“专业机构”。 万万没想到,入住刚满三天,张怡就接到了养老院的紧急电话,被告知脚肿得厉害。 张怡赶过来,要求看监控,却因故障无法查看,而养老院主管徐某某坚称“没看见老人摔跤”。 张怡从两位同院老人口中得知,父亲摔跤后,院里没当回事。 徐某某当即反驳:“他们都是失智老人,话能信吗?” 张怡本打算将父亲转至专业医院,但院长吴某某亲自出面游说,声称养老院更专业。 然而父亲被接回养老院后,所谓的专业治疗迟迟未见,经多次催促,一位“黄医生”终于现身,收取420元“治疗费”后却开不出发票。 奇葩的是,“黄医生”为“固定骨折部位”,将父亲的右腿和双手用白色布条牢牢绑在床栏上。 直到次年春天换薄被时,家属才惊觉张成玉臀部长出压疮,而养老院始终轻描淡写:“卧床老人难免的。” 2024年3月,张怡在给父亲换衣时闻到刺鼻腐 臭。掀开被子的瞬间,衣服里竟有蛆 虫蠕动,臀部溃 烂深可见骨。 此时院方仍坚持“正常现象”,直至张成玉因重症肺炎被紧急送医。 张怡投诉到市监局,调查发现这家养老院根本不具备医疗资质,“黄医生”实为乡镇卫生院药房员工,涉嫌无证行医。 2024年10月,市监局作出处罚,没收涉事“医生”违法所得800元、罚款2万元,养老院因虚假宣传被处以400元罚款,理由是“广告内容表示不清楚”。 2025年4月,因败血症导致多器官衰竭,张成玉在病痛中离世。 张怡先后以诈骗、非法行医报案,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而民事诉讼因尸检报告未出被迫中止。 目前,涉事养老院继续以“医养结合二级医院”招揽重症老人。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养老院按“自理老人”收费,却未尽到相应护理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怡与涉事养老院之间成立了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养老院在收取费用后,有义务提供与收费等级相匹配的照料、护理服务。 涉事养老院明知张成玉是半失能老人,却故意按自理老人收费,其单方面、错误地降低了其在合同项下应承担的护理标准和安全保障义务。 事实上,涉事养老院不仅未提供符合“自理老人”标准的服务,更未能提供与其实际身体状况相匹配的基础护理,构成根本违约。 所以,涉事养老院应为此次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涉事养老院“医养结合”的宣传与实际无资质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涉事养老院以“医养结合二级医院”为招牌进行宣传,在张成玉骨折后,找来的“黄医生”无执业医师证,且养老院本身后被查实并无医疗资质。 很明显,涉事养老院存在欺诈消费行为,张怡作为消费者当然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3、张怡多次以诈骗、非法行医等为由报案,未被受理,依法可以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可能侧重于考察单个行为是否单独构成犯罪。 不过,一旦查实养老院若冒充医疗机构实施诊疗,导致张成玉死亡结果,则相关责任人涉嫌医疗事故罪。 。 此外,涉事养老院以其根本不具备的“医养结合”功能骗取高额护理费,且数额较大,经营人员可能构成诈骗罪。 所以,张怡如对警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继续采取申诉或申请立案监督。 对此,您怎么看?





